贝美替尼(比美替尼)用法和用量
贝美替尼(比美替尼)与恩考芬尼(encorafenib)联合治疗BRAF V600E或V600K基因突变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时,其推荐用法及用量为:45mg/次,2次/日,间隔12h,是否在进食时服药均可。与恩考芬尼联合使用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接受的毒性。对于中度或重度肝功能损害的患者,推荐剂量为每日口服30毫克。
贝美替尼不能在下次服药时间的6h内补服丢失的一次剂量,若因服药时出现呕吐,也不能追加服药剂量,必需按照服药时间表服下一次剂量。
若恩考芬尼 永久终止用药,比米替尼也无需继续服用。 因不良反应减少推荐剂量:首次减少剂量为30mg,每天2次; 后续调整剂量,若不能耐受30mg,每天2次的剂量, 应永久终止用药。 严重不良反应需调整比米替尼推荐剂量:
(1)葡萄膜炎,虹膜炎和虹膜睫状体炎1~3级,如果为1级或2级,不宜对特定眼部进行治疗,3级,暂停用药至6周,若有改善,在原剂量或降低一级剂量恢复治疗,若无改善,永久终止用药;4级,永久终止服用贝美替尼。
(2)间质性肺疾病,2级,暂停服药至4周,若改善至0~1级,恢复低一级剂量服药,若4周内无缓解,永久终止服药;3或4级,永久终止服药。肝毒性,AST或ALT升高至2级,维持剂量,在2周内若无改善,暂停服药直至改善至0~1级或治疗前水平,恢复同剂量治疗;AST或ALT升高至3级或4级,停服药直至4周,若改善至0~1级或治疗前水平,在低一级剂量恢复服药,如无改善,永久终止服用贝美替尼。
(3)皮肤疾病,2级,若2周内无改善,暂停服药至恢复0~1级,在同剂量继续治疗;如首次出现或复发,在低一级剂量治疗。3级,暂停服药至恢复0~1级,在同剂量继续治疗;如首次出现或复发,在低一级剂量治疗。4级,永久终止服用贝美替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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